【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事件概述:2020年1月15日,江苏省发改委对外发布《江苏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江苏实施方案》);1月17日,云南省发改委对外发布《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云南意见稿》)。
分析与判断:遵循国家指导意见,两省条款与国家发改委《指导意见》基本一致本次江苏省和云南省发布的实施方案和征求意见稿,条款基本与国家发改委《指导意见》基本一致,包括1)取消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建立燃煤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2)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3)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4)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以及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改按基准价执行;现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暂按现行上网电价执行,今后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其中江苏省新增未进入市场交易的10万千瓦以下热电联产机组及自备电厂余电上网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云南省则表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云南电网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由云南电网统购,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458元,计入云南电网购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