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一批与进出口企业、货代企业等密切相关的海关新政策将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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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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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经风险评估,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产品(清单见附件)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上述产品进口前,相关企业不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附件(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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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
一、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二、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三、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的详细信息。中国境内企业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或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 code)及其联系方式。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例如:英国注册企业提供 company number 或 vat 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 cik(central index key)、ein(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四、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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