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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于2005年7月27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机构,具体应该检测哪些致病菌呢?让我们逐一分析解读。
该规范对于污水排放要求分为3种情况:
一、病和结核病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二、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机构和其他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
三、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机构和其他所有机构污水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您得先了解自己属于什么性质、哪种情况,再决定按哪个标准执行。上面提到的表1和表2请看下图:
表1是专门针对病和结核病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值”只有1个。而表2中有两个标准值:“排放标准”和“预处理标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贵院总务科一定是知道本院产生的污水是排放到哪里的,搞清楚了就可以对照相应的标准执行啦~~
从表2还可以看出:“排放标准”对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都做了具体的要求,而“预处理标准”仅对粪大肠菌群数做了监测要求。也就是说:执行“预处理标准”的只需监测粪大肠菌群数,而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是不需要监测的。
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频次多久一次呢?
在6.1.3.1中规定,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
执行“排放标准”时需要监测的肠道致病菌主要有哪些呢?
在6.1.3.2中提到,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按 6.1.3.3 规定进行监测。
关于污水排放需要监测的致病菌搞清楚了吧。当然,不同的机构根据其诊疗范围的不同,收治病种也有明显差别,对于这一点,规范又是如何规定呢?
在6.1.3.3中讲到:收治了病病人的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的甲类病病人数超过 5 人、或乙类病病人数超过 10 人、或丙类病病人数超过 20 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病病原体。结核病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
至此,您对自己污水排放需要检测的致病菌搞清楚了吗?
中科检测提供第三方污水、废水检测,污水/废水检测报告具有cma资质,卫监认可。可作为日常监测和效果验证报告。
污水是指(综合、专业病院及其它类型)向自然环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质随不同的性质、规模和其所在地区而异。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等)、有机物、漂浮及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
检查项目
一、工程要求
1.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计委、环境保护会颁发的<> 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2.凡现有、新建、改造的各类以及其他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所污染的污水部必 须进行处理。
3.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有害物质的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须进行单独 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4.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5.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处理效果好,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低廉等优点,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污水处埋设施应有防腐蚀、防渗漏及防冻等措施.各种构筑物均应加盖,密闭时应 有透气装置。
7.调节池、初次沉淀池、生化处理构筑物、二次沉淀池、接触池等应分 2 组,每组按 50 %的负荷计算。
8.污水处理应设调节池,其有效容积应按工作班次或次数计算确定.连续式时,其有效容积宜为 8~5h 的污水平均数量.间歇式时,其有效容积为日污水量的1/2~1/4。
9.连续式接触池构造应根据下列要求设计: 接触池应加设导流板,避免短流.;接触池的水流槽长度和宽度比不宜小于 20 : 1;出口处应设取样口。
10.计量池有效容积,宜按时污水量的 1/4 计算。
二、污水处理和监测要求要求(以氯化、预处理为例)
1.经处理后的污水,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等规定的要求;排入地面水域的污水,还必须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现行 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2.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36h。
3.当污水采用氯化法时,其设计加氯量可按下列数据确定:一级处理出水的设计加氯量一般为 30~50mg/l;二级处理出水的设计加氯量一般为 15~25mg/l。
4.污水预处理标准: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5.使用含氯剂时,每日对出水口处的余氯量进行两次监测,有登记记录。
6.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一次,每四小时采样一次,每日至少采样三次,求其均值≤5000cfu/l为合格。
7.沙门氏菌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志贺菌每年不少于两次,不得检出致病菌。
8.ph值监测每日不少于两次,cod和ss每周监测一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至少一次,各项指标要求见《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01—01)。
污水处理使用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防晒、干燥、远离人群处,并配有相应的防护用品,要防腐蚀。
gb18466-2005是专门为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标准,其中涉及的监测指标多,且监测频次不一,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和学习,中科检测根据多年机构污水检测的经验,将综合污水预排放常用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绘成了一张图,希望能帮你快速了解污水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详细表格可以联系我们索取。
对于总余氯的监测,如采用其他剂则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日均值采样频次
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污泥应在清掏前进行监测,清掏周期为180-360天。
后,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也应进行除臭味处理。
61 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 表 1第 16~22项,表 2第 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 α、总 β在衰变池出口
取样监测。其他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 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 监测频率
6131 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次。采用含氯剂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
测不得少于 2次 (采用间歇式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次;志贺氏
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机构根据
需要监测结核。
6133 收治了病病人的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
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的甲类病病人数超过 5人、或乙类病病人数超过 10人、或丙类传
染病病人数超过 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病病原体。
6134 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每日监测不少于 2次,cod和 ss每周监测 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
度监测不少于 1次。
6135 采样频率:每 4小时采样 1次,一日至少采样 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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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3449854201